公平審訊

DDS申訴和投訴頁面

早期調解與正當程序

這是解決涉及 3 歲以下消費者或申請人的爭議的流程。.

此正當程序旨在解決家庭與區域中心和/或地方教育機構 (LEA) 之間就身份識別、評估、安置或服務方面的提議或拒絕所產生的爭議。 「早期啟動計畫」針對三歲以下有發展障礙風險或已有發展障礙或發育遲緩的嬰幼兒及其家庭。該計劃受聯邦《殘疾人教育法》C 部分的管轄。

任何一方如欲就上述類別的爭議尋求州級層級的行動,均可提交自願公正調解和/或正當程序聽證會的申請。 正當程序調解和聽證請求(DS 1802) 形式。.

此表格也可從區域中心、地方教育機構 (LEA) 或殘疾人服務機構 (DDS) 取得。此外,申請信也可接受。 行政聽證辦公室 如果提交了所有相關信息,並且信件由申請人簽署,則可以用(OAH)代替申請表。.

正當程序調解和聽證請求可提交至聖安德烈亞斯區域中心:

收件人:執行董事 Javier Zaldivar
聖安地列斯區域中心
郵政信箱 50002
加州聖荷西市,郵編 95150-0002
傳真:(408) 376-0586

或者,您可以直接聯絡行政聽證辦公室:

行政聽證辦公室
奧克蘭總管轄區辦公室
收件者:DDS行事曆管理員
克萊街1515號,206室
加州奧克蘭市,郵編94612
電話:(510)622-2722
傳真:(510) 622-2743

電子郵件: OakFilings@dgs.ca.gov

公正調解會議和/或正當程序聽證會將在行政聽證辦公室 (OAH) 收到請求後 30 天內完成。任何同時進行的旨在解決此事的自願性地方努力均不得延誤書面決定的及時發布。除非向有管轄權的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否則該決定為最終決定。.

雖然鼓勵各方在盡可能低的行政層級解決分歧,但這種自願解決可能與提出調解會議/正當程序聽證會請求和/或合規投訴同時發生。.

蘭特曼法案公平聽證會

這是解決區域中心或州發展中心與 3 歲或以上消費者或申請人之間分歧的流程。.

適用法律法規

根據《蘭特曼發展障礙服務法》(福利與機構法典第4.5編第7章第4700-4731條及加州法規第17篇公共衛生第2編第1章第9分章),將舉行公平聽證會。這些法律法規可在法律圖書館或網路上找到(leginfo.legislature.ca.govoal.ca.gov).

非正式會議和調解

即使州級公平聽證會的日期已經確定,案件也常常無需舉行聽證會即可達成和解。您可以與區域中心舉行非正式會議達成和解,也可以申請調解。這兩種方式都是自願的。如果您無法透過非正式會議或調解解決案件,您仍然有權參加公平聽證會。.

聽證會準備

聽證會由行政法官(ALJ)主持。行政法官是公正的,並非區域中心或發展服務部的員工。.

雖然大多數家庭在聽證過程中選擇自行代理,但您也可以選擇由保護與倡導公司 (Protection and Advocacy, Inc.) 的倡導者、地區委員會 (Area Board) 的工作人員、非專業倡導者或自費律師代表您出庭。區域中心(或您的服務機構)可以為您提供有關倡導援助的資訊。您和您的代表有權在聽證會之前查閱服務機構關於您案件的檔案。.

聽證會日期和地點

公平聽證會將在您的聽證會申請表郵戳日期或區域中心收到日期(以較早者為準)後的45天內舉行。聽證會將至少安排一整天的時間,時間和地點將盡量方便您和您的授權代表。聽證會通常在區域中心舉行。如果您覺得該地點不方便,您可以與區域中心協商確定其他地點。.

聽證會地點的無障礙設施

聽證會地點必須方便殘障人士通行。您應提前與 OAH 確認無障礙設施狀況。如果您預計出席聽證會的人員有特殊需求,需要合理的便利安排,請盡快聯絡 OAH 以便做出相應安排。.

延續

您或區域中心均可申請更改聽證日期。這稱為聽證延期。如果您需要延期聽證,必須在知悉問題後立即聯絡行政聽證辦公室 (OAH)。您越早提出申請,獲準的可能性就越大。.

延期申請應以書面提出,並抄送對方。您必須提供正當理由才能延期聽證會。您可以將延期申請傳真或郵寄至行政聽證辦公室 (OAH)。如果時間緊迫,無法提交書面申請,您可以致電 OAH。申請延期聽證會時,您可能需要同意放棄《福利與機構法》第 4712 條和第 4712.5 條規定的法定時限。這些時限包括但不限於安排案件聽證會的時間以及行政法官 (ALJ) 作出最終或擬議決定的時間。 OAH 將決定是否批准延期申請。.

證人

您可以傳喚證人作證。您可以邀請證人自願出席聽證會,也可以發出傳票,要求相關人員或記錄出庭作證。請在聽證會日期前儘早聯繫行政聽證辦公室 (OAH) 以取得傳票表格。某些證人,例如醫生等專家證人,可能會要求支付出席聽證會的費用。這些費用由傳喚證人的一方支付。每位證人都應具備與聽證會上將要討論的事項相關的專業知識或直接經驗。請準備一份問題清單,向每位證人提問,以幫助您陳述問題的背景信息,並幫助您聚焦於證人的知識和觀點。雖然您可以向行政法官 (ALJ) 提交信函或書面陳述,但通常最好還是請證人出庭作證,以幫助您陳述資訊並回答任何問題。行政法官不會在聽證會之外與證人交談。如果您提交了書面報告或評估,但作者本人並未在場作證,請準備好向行政法官解釋這些文件的相關性以及它們如何支持您的立場。.

口譯員

如果您或證人需要手語或語言翻譯,請立即聯絡區域中心倡導者或 OAH,以便免費為您提供認證翻譯。.

庭前會議

如果您或區域中心認為有必要明確或澄清聽證會議題、更改聽證會日期,或討論任何影響聽證會高效便捷進行的事項,則您和區域中心可以與行政法官進行電話預審會議。預審會議的請求可以書面或電話方式提交至相應的區域行政聽證辦公室 (OAH)。.

文件交換

至少在聽證會召開前5天,您和區域中心必須交換各自擬在聽證會上使用的所有文件和報告的副本。您還必須交換一份擬傳喚的證人名單以及您預期證人作證的內容。在聽證會上,行政法官可以決定是否允許名單之外的證人作證,或者是否允許提交聽證會前未提供給對方的文件。.

聽證會前,請複印您要提交給行政法官的文件。聽證會當天,您應該攜帶原件(如有)和兩份複印件。.

聽證會

聽證會開始時,行政法官會解釋聽證會的流程。您可以隨時提出任何關於您需要做什麼的問題。整個聽證會過程都將進行錄音。.

雙方均可作簡短的開場陳述,向行政法官說明申請人的訴求以及案件的爭議焦點。開場陳述結束後,您和地區中心都會提交證據。例如,如果您申請某項服務,則必須透過證詞或其他證據向行政法官證明您符合該服務的申請資格。.

在向行政法官提交證詞和其他證據後,各方均可進行結案陳詞,但並非必須。如果您進行結案陳詞,則應總結案情並闡述證據所顯示的內容。.

證據

證據是指當事人向行政法官提交的用於解釋和證明其主張的資訊。證據可以採取文件、報告或證人宣誓證詞的形式。證據必須與爭議事項有關,這意味著它必須有助於證明或反駁某個重要事實。您應準備好向行政法官解釋該證據對您的案件的重要性。雖然在這些聽證會上不會適用法庭上使用的正式證據規則,但行政法官可能需要對證據的可靠性或可信度作出決定或裁決。如果證據與案件中的某個問題無關或不可信,行政法官可以裁定該證據不可採納。.

決定

書面裁決通常會在聽證會結束後10天內郵寄給您。任何對您不利的裁決將在您和您的授權代表收到掛號信後10天生效。如果您或您的授權代表無法理解英文,書面裁決將以英文和您或您的授權代表能夠理解的語言提供。.

公正調解會議和/或正當程序聽證會將在行政聽證辦公室 (OAH) 收到請求後 30 天內完成。任何同時進行的旨在解決此事的自願性地方努力均不得延誤書面決定的及時發布。除非向有管轄權的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否則該決定為最終決定。.

雖然鼓勵各方在盡可能低的行政層級解決分歧,但這種自願解決可能與提出調解會議/正當程序聽證會請求和/或合規投訴同時發生。.

實用連結